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A,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C: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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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A,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C: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4-11-04 16:32    点击次数:118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注册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87【36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 6388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 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 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9)、(2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13)、                     (19)、                         (20)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资所需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 任,但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理。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称“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 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 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通过取消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发送的授 权书等方式约定豁免逐笔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的发送。如未授权,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 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 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 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 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 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 于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 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消)。在及时 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相应损失及责任。若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取消指令或指令无效), 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时 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相应损失及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 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 具体事项进行约定,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 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 证券经纪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证券经纪机构承担。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银行账户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日核实。证券资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对账单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并与证券经营 机构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整。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及相应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收的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 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公告。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基金现金分红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七)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行估值。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9)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产价值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过后 2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 露、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 业务的信息披露、有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或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原因暂停营业时;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 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费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九)违规处理方式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处。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含对 外赔偿)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者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 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范围内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 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 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 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 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 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 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 税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助及配 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 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 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为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 基金管理人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 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暂停、 中止或终止为基金管理人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自行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 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 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基 金托管人有权宣布基金管理人违约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提供托管服务、追究 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基金托管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持续 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业务期 间保持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 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 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基金托管人涉及国际反 恐反洗钱协作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上述条款进行 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为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为《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